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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关于2016年下半年度外经贸发展专

发布日期:2019-10-15     浏览量:154

关于2016年下半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
(原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注册企业:
我市2016年下半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原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拨付申请工作于2016年12月10日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4-2016年度有进出口实绩,并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 http://www.smeimdf.org.cn)注册并公示的企业。
二、网上申报:
20161210-2017120,取得资质的各企业(已注册并公示)对本企业201671日至20161231日期间已实施的项目网上填写并提交“资金拨付申报”各企业登录http://www.smeimdf.org.cn网站,资金年度为2016年,登录后直接填写“资金拨付申报”)。
三、书面材料上报:
1、《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项目信息网上提交后从申报系统的直接打印);
2、《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
3、项目所需的书面证明材料,材料要求见附件2,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
书面材料分项目单独装订成册,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每页纸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发票和汇款凭证上除了盖公章,还要加盖财务章。请各企业将项目申报书面材料交至所在区镇,区镇相关负责人联系方式见附件3;
市商务局联系人:郭少飞,电话:58988669;
                        汤   凡,电话:58696780;
市财政局联系人:缪健明,电话:58180657。




张家港市商务局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1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项目申报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税务登记证号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项目名称   申报依据 苏财工贸2016(94)号文
项目总投资额
或执行额
   万元 申请财政资金                  万元
项目所在地   项目责任人   电话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按规定使用。
 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将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项目申报责任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公章)
                                日期:
 






附件2:
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在我省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近年有进出口实绩。
(二)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公示相关信息,信用良好。
(三)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http://www.smeimdf.org.cn/)上注册,并报属地商务局。已经进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未进行三证合一的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经由商务局审核、公示并获得申报资质,且符合项目申报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并汇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外文附件和单据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按顺序整理,每个项目单独装订成册。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展会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与展方或组团单位签订的展位确认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
4.如企业独立参加境外展览,还需提供境外展方邀请函及与展方确定展位的有关文件(其中须包含展位面积和金额明细)复印件;
5.如申请大型展品回运费,应附回运费发票、展品图片、海关报关资料。
6.企业填报境外展览会项目名称时,须填写该展览会的正规全称。


(二)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5.认证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6.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可通过www.cnab.org.cn进行查询)进行认证。


(三)产品认证项目
1.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
4.产品认证证书或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6. 产品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 项目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专利证书复印件;
4.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签定的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即105表);
6.国家检索通知书(即202表);
7.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境外商标注册项目
1.境外商标注册
①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如外文发票须附翻译件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②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③境外商标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④项目申报单位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要求
     各市、县(市)商务局应严格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在受理项目纸质材料时,须确认申报单位网络系统注册信息已更新完毕,对执行单位与申报单位不符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内容所需金额的50%。
(二)对不同类别项目,采用定额、最高限额及按比例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
(三)对企业申请的项目实行数量控制,每家企业年度申请项目数量最多不超过5个,其中认证项目不超过2个。
(四)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五)申报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附件3:各区镇联系方式


地区 联系人 电话 详细地址
保税区 张娟 58320912 保税区长江大厦1902室
经开区 叶芸芳 58111193 经开区综合大楼1008室
冶金园 吴刚 58959052 锦丰镇创业路冶金大楼610室
塘桥 徐晓臣 58460371 塘桥镇镇政府招商中心305室
乐余 郭莘彤 58961669 乐余镇镇政府(人民路27号)投资促进部
凤凰 邹爱平 58421011 凤凰镇镇政府(金谷路9号)招商科
南丰 黄飞娅 58908915 南丰镇镇政府招商办
大新 蒋娟 58765922 大新镇镇政府大楼208室
农业园 蔡慧 58640566 常阴沙管委会大楼103室
国泰集团 展佳伟 58696330 国泰大厦30楼30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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